联系方式
- 联系人: 姜伟东
- 手机:13683283956
- 电话:010-88569168
- 邮箱:ailang22@163.com
- 地址: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乙25号青政大厦5层
- 邮编:100089
产品列表
-
北京艾朗欢迎您的到来 面议 议价
-
北京艾朗欢迎您来法律咨询 面议 议价
详情
艾郎律师团队:****后要求将共同租住的纠纷案
创建时间:2012-03-31 16:40
浏览次数:499
原告:孙某,女,32岁,西宁市****人民医院医师,现暂住其父母家。
被告:邓某,男,36岁,青海红十字医院医师,住西宁市五四大街82号楼308室。
被告邓俭现住西宁市五四大街82号楼308室,使用面积28.58平方米,系西宁市兴海路房管所所有的直管公房,原由孙倩父母承租居住。1989年2月孙倩与邓俭结婚后,孙倩父母搬出该房,由孙倩、邓俭夫妇居住。1992年5月19日,孙倩、邓俭与兴海路房管所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为孙倩,转租过户费、购楼下煤房费,由孙倩、邓俭夫妇支付。1994年5月,因感情不和,孙倩与邓俭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调解****,孩子由邓俭抚养。但当时双方未对租住的公房提出诉讼,法院也未作处理。双方****后,原租住的公房由邓俭带着孩子一直居住。现因邓俭所在单位已给其分配1间平房,孙倩所在单位无法给其解决住房,孙倩即以双方****前所住房屋系其父母转租到其名下的,****后该房由邓俭居住,侵犯其居住权为理由,于1994年9月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俭搬出现住房,归其居住。
被告邓俭辩称:此房系双方婚后经有偿转让取得使用权的,房屋转租过户费、购买楼下煤房费均系其所交,不能认定该房的租赁使用权是孙倩的。双方****后,孙倩已搬出,由我一直居住此房。现我抚养小孩,有许多不便,况且该房是兴海路房管所的公房,要求继续居住此房。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在北京律师网榜上有名有经验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劳动争议律师、房产合同律师、债务律师、房产纠纷律、房屋纠纷律师、****法律咨询、****案件律师、劳动纠纷案例、北京****辩护律师、债务纠纷律师、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房产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网站:http://www.jwdlvshi.com/
被告邓俭辩称:此房系双方婚后经有偿转让取得使用权的,房屋转租过户费、购买楼下煤房费均系其所交,不能认定该房的租赁使用权是孙倩的。双方****后,孙倩已搬出,由我一直居住此房。现我抚养小孩,有许多不便,况且该房是兴海路房管所的公房,要求继续居住此房。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在北京律师网榜上有名有经验丰富的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劳动争议律师、房产合同律师、债务律师、房产纠纷律、房屋纠纷律师、****法律咨询、****案件律师、劳动纠纷案例、北京****辩护律师、债务纠纷律师、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房产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网站:http://www.jwdlvshi.com/
http://jwdlvshi.51eim.com
免责声明:本文所有内容并不反映任何第一枪网意见及观点,亦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第一枪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问题请联系media@d17.cc